桂林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356号)精神,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桂卫监督发〔2019〕9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桂林市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试点工作,强力推进我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试点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提高我市医师依法执业意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为目标,强化医疗机构对医师执业行为的主体责任,施行法律惩戒与信用管理、行政处罚与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相结合的监管手段,实现我市医师自觉遵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开展诊疗活动。力争到2020年5月,在我市建立起规范化、常态化、信息化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模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医师队伍建设和执业医师法的实施,是关系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大事。
三、组织领导
成立桂林市开展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
组 长:蒋平华 桂林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副组长:卢浩华 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李钟江 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
赵玉林 桂林市卫生计生监督所所长
成 员:吴兴健 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科长
王冬梅 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与职业健康科副科长
罗 奎 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科科长
潘 谦 市卫生健康委人事科二级主任科员
冯 羽 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副所长
张晓卿 市卫生计生监督所监督五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与职业健康科,由王冬梅任主任,负责组织开展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试点工作事宜。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培训阶段。2020年1月至2月,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机构、各医疗机构要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进行宣传培训,确保宣传培训覆盖率达到100%。
(二)实施阶段。2020年2月至5月中旬,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在“双随机”、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检查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落实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监管职责。各医疗机构针对医师执业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进。。
(三)总结评估阶段。试点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及时对本地区试点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于2020年5月25日前报送我委综合监督与职业健康科OA邮箱。
五、实施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附后)。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是实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确定的试点目标和工作进度,精心组织实施。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单位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从政策措施、人财物等方面强化保障,为试点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各单位要确保有专人负责试点相关工作,按时完成试点任务。
(三)加强记分结果的应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对记分达到一定限值的医师及时予以处理。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创新工作方法,结合双随机、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不得以记分代替行政处罚,被行政处罚的医师,应当同时按《办法》的规定予以记分。
(四)加强培训考核。一是加强《办法》的宣传,确保适用于《办法》第二条的医务人员知晓率达到100%;医师不良行为记分达到10分以上必须时行离岗培训,培训内容除业务范围外,还应包括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具体内容由指定培训医疗机构制定;因不良记分参加培训的医师开具的医疗文书应经培训医疗机构指导医师签名认可,不得独立开具;培训医疗机构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担任。培训流程及要求由医政医管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各培训机构要加强对离岗培训医师的管理,制定管理制度,严格培训考核。
(五)加强评估指导。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听取各医疗机构、各行业协会、桂林市城区社会医疗机构卫生工作者协会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
(六)加强总结提升。各单位要有重点、有针对性开展工作,加强任务与工作内容的规范,及时总结经验,探索总结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
联系人:王冬梅 电 话:280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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